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推荐选拔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有效利用中山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我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吉大发[2011]16号)、《中山大学—吉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2017—2021)和《关于选派我校优秀本科生赴中山大学联合培养学习的通知(教通[2020]12号)》文件精神,2019—2020学年第2学期我院拟从2019级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选派1名优秀本科生赴中山大学联合培养学习。为做好推荐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联合培养模式
采用“1+2+1”的联合培养模式,即联合培养学生第一、四学年度在本校学习,第二、三学年度在中山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习两年。联合培养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与学分,符合吉首大学本科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历文凭,在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注明两校联合培养,附加中山大学印章予以认可。
二、学院联合培养选拔领导及工作小组名单
1、领导小组
组 长: 戴 军 方东辉
副组长:莫宏敏 欧祖军 吴利华
2、工作小组
组长:莫宏敏 吴利华
组员:陈望学 谢景力 杨文英 班主任 辅导员
三、联合培养生选拔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综合素质较高,身心健康;
2、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
3、英语基础好,听说表达能力强;
4、自主学习能力强,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发展潜力;
5、无违纪违规情况和不合格课程;
6、符合上述条件者,还须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
四、综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
1、初试(70%)
1)高考数学、英语平均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占20%;
2)班主任及辅导员推荐占10%;
3)第一学期平均成绩占30%;
4)选拔考试(数分、高代)占40%;
2、面试(30%)
面试成绩占30%。
五、联合培养生选拔流程
学生申请→学院审核→选拔考试→根据初试成绩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名单→面试→根据初试70%+面试30%得出总成绩→确定推荐名单→公示。
数学与统计学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中山大学与吉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申请审批表》
附件1
中山大学与吉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吉首大学—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为了有效利用中山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拟从2010级起选拔适量优秀本科生与中山大学进行联合培养。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联合培养模式
联合培养方式采用“1+2+1”(非医学类)或“1+2+2”(医学等五年制专业)的培养模式,即联合培养学生第一学年度在本校学习,第二、三学年度在中山大学相应专业学习两年,第四、五学年度回本校学习。联合培养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与学分,符合吉首大学本科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历文凭,在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注明两校联合培养,附加中山大学印章予以认可。
二、联合培养范围和人数
项目实施范围为经双方学校商定的联合培养本科专业,从2010级开始,每年选送联合培养本科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三、联合培养生选拔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综合素质较高,身心健康;
2.学习成绩优秀,高考成绩、第一学年度课程平均成绩均排名在本专业前10%;
3.英语基础好,听说表达能力强;
4.自主学习能力强,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发展潜力;
5.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和不合格的课程。
6.符合上述条件者,还须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考核。
四、联合培养生选拔流程
1.每年年初学校根据专业招生情况,确定当年联合培养本科生选拔计划和要求,经报请中山大学同意后在全校公布。
2.每年六月份,学生根据联合培养选拔条件自愿申报,填写《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3.各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学生名单,经张榜公示后向学校推荐。
4.学校组织选拔考核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学生进行审核,确认联合培养学生名单。
5.入选学生按照联合培养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五、联合培养生录取管理流程
1.学校行文公布联合培养学生名单及基本信息(含学号、姓名、学院及专业、联合培养学习的时间和地点等),并书面通知培养学校。
2.学生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安全协议》等。
3.学院为联合培养学生办理离校相关手续,并按规定送呈校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备案。
4、学生领取《联合培养学习通知》到联合培养学校学习。
六、联合培养期间的管理
1.联合培养学生按照协议有关规定按时到中山大学参加学习,在规定学习期限结束后按要求返回学校。
2.联合培养学生在中山大学学习期间,按照中山大学学生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享受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待遇(国家政策规定受限的除外)。学生应履行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义务,遵守中山大学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联合培养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业。
3.联合培养学生在中山大学学习期间,由中山大学按照中大全日制本科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4.联合培养学校之间建立项目沟通机制,由双方各指定专人作为项目协调人,就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生活和管理等方面保持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
5.联合培养学生在中山大学学习期间,如出现违反《联合培养协议》者,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学生联合培养。
七、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对口支援办、学工部、纪委监察处、各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联合培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联合培养学生选拔、培养管理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2.各相关学院要加强对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视,认真履行联合培养本科生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提高联合培养本科生质量。
3.联合培养学生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全校师生的监督。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对口支援办、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