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业务费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我院研究生的学术交流及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我院研究生业务费的管理制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省级科研主管部门、《吉首大学研究生业务费管理办法(吉大发[2015]14号)》和财务处对研究生业务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吉首大学研究生处划拨到学院的研究生业务费。
第二条只有按期毕业的研究生适用该经费管理办法,凡是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适用该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经费开支实行在研究生处监管下的学院“一支笔”负责制,各研究生按照经费管理办法,在核定经费数额中开支。
第四条经费开支范围及比例
1、经费可用来支付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业务费:图书资料费(不超过30%)、国内差旅费和国内学术交流有关费用(不低于70%)。
2、每人在培养期开支不超过1500元。
3、研究生会开展学术沙龙、校内学术交流等活动,学院支持经费3000元/年。
第五条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必须实事求是,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
第六条学院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七条所用经费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盖学院公章报财务处。
第八条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由数学与统计学院负责解释。
数学与统计学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